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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指導原則


編輯:2023-03-22 1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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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參考《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和《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制定,用于指導醫療器械領域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的命名,不包括動物組織提取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基于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制備的醫療器械產品的命名可參考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若有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他命名也可采用,但須提供充分的研究資料和論證資料。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隨著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醫療器械領域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

二、核心詞和特征詞的制定原則

(一)核心詞

本領域核心詞是對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術原理(采用重組DNA技術制備)、相同或相似結構特征以及相同或相似性狀(劑型)的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的概括表述。

(二)特征詞

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涉及的特征詞主要包括膠原蛋白型別等特定屬性的描述。

——膠原蛋白型別:指膠原蛋白編碼基因序列構成型別,如型、型等。

(三)特征詞的缺省

術語表中特征詞項下的慣常使用或公認的某一特性可設置為缺省,以(缺省)明示,并在術語描述中明確其所指概念,在名稱中不做體現,以遵從慣例或方便表達。在不同術語集中缺省的特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名稱的確定原則

(一)名稱組成結構

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名稱由核心詞和特征詞組成,按特征詞(如有)+核心詞(A+B結構編制。為遵從該專業領域表達習慣,可將核心詞重組人膠原蛋白”“重組人源化膠原蛋白”“重組類膠原蛋白重組置于名稱之首,例如:重組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溶液。

說明:基于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制備的醫療器械產品命名時可以用醫療器械產品的結構特征及產品形式等代替核心詞B,如:重組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敷料。

(二)核心詞和特征詞選取原則

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的核心詞和特征詞應根據其真實屬性和特征,優先在術語表中選擇。對于術語表未能包含的,或者需在某一特征項下加入新術語,可對術語集進行補充或調整。

核心詞由AB兩部分構成,應分別在AB項下選擇一個與之吻合的術語作為核心詞(A+B),核心詞不可缺省。

特征詞應按照相關特征,在術語表中特征詞項下選擇一個與之吻合的術語。未一一列舉的膠原蛋白型別等特征詞,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相應的專業術語。

四、命名術語表

在表1中,列舉了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的核心詞和特征詞的可選術語,并對其進行了描述。

1 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術語表

術語類型

術語名稱

術語描述

核心詞A

重組人膠原蛋白

DNA重組技術制備的人膠原蛋白特定型別基因編碼的全長氨基酸序列,且有三螺旋結構。

重組人源化膠原蛋白

DNA重組技術制備的人膠原蛋白特定型別基因編碼的全長或部分氨基酸序列片段,或是含人膠原蛋白功能片段的組合。

重組類膠原蛋白

DNA重組技術制備的經設計、修飾后的特定基因編碼的氨基酸序列或其片段,或是這類功能性氨基酸序列片段的組合。其基因編碼序列或氨基酸序列與人膠原蛋白的基因編碼序列或氨基酸序列同源性低。

核心詞B

溶液

溶液劑型。

凍干粉

凍干粉劑型。

凝膠

凝膠劑型。

海綿

海綿劑型。

纖維

纖維劑型。

其他

其他劑型。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用相應的專業術語。

特征詞-膠原蛋白型別

基于膠原蛋白COL1A1基因或部分基因編碼的重組膠原蛋白。

基于膠原蛋白COL3A1基因或部分基因編碼的重組膠原蛋白。

其他

基于其他型別膠原蛋白基因或部分基因編碼的,或不同型別基因編碼組合型的重組膠原蛋白,根據產品實際情況,選用相應的專業術語。

人工編輯(缺省)

部分基因編碼為人工編輯優化的序列,非人的膠原蛋白序列。

五、命名示例

參照表1,根據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實際情況,比對描述選擇相應術語,按第三部分(一)名稱組成結構的結構順序確定名稱。命名示例見表2

2 重組膠原蛋白生物材料命名示例

術語類型

術語名稱

產品1

產品2

核心詞A

重組人膠原蛋白


重組人源化膠原蛋白


重組類膠原蛋白



核心詞B

溶液


凍干粉


凝膠



海綿



纖維



其他



特征詞-膠原蛋白型別



其他



人工編輯(缺省)



命名示例

重組型人膠原蛋白凍干粉

重組型人源化膠原蛋白溶液

六、參考資料

1.《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

2.《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

3.人用重組DNA蛋白制品總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 三部

4.GB/T 15237.1《術語工作 詞匯 第1部分:理論與應用》

七、起草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編寫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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